一起劳动争议“小案”,当事人跑遍四级法院

    一起劳动争议“小案”,当事人跑遍四级法院

    

    ①唐小华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中写到,排班表显示她每天工作超8小时。

    

    ②超市员工提交的证人证词。

    

    ③唐小华提交的手写员工签到表显示,考勤机有出现故障的情况。

    阅读提示

    为讨要万把元的加班费,重庆一超市女员工把这起“小案”,从劳动仲裁打到一审、二审、再到再审。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获改判,她的诉求最终得以实现。

    2013年初夏的一天,一名40岁左右的女子来到重庆市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,找到值班的法援律师求助。

    这名女子叫唐小华(化名),是当地一家连锁超市的员工。她反映自己长期被超市拖欠加班费,但此前劳动仲裁和一审都败诉了,希望得到律师帮助,提起上诉。

    唐小华或许没想到,这起讨要加班费的案子,一直打到了再审。最后经最高检抗诉,融易资讯网(www.ironge.com.cn),最高法改判,她终于拿到了来之不易的加班费。

    2021年5月,《工人日报》记者在最高检采访时,看到了案件改判后唐小华赠送给最高检的锦旗和一封手写感谢信。承办检察官向记者讲述了这一案件。

    一起讨要加班费的官司打到再审

    事情要回溯到2011年2月。唐小华和这家超市订立了劳动合同。合同约定,这份工作实行标准工时制,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,每周至少休息一日。劳动合同的起止时间为2011年2月17日至2014年3月31日。

    时间一长,唐小华发现,自己经常加班加点,每天工作都在8小时以上,但并没有拿到加班工资。她向超市多次反映无果。

    唐小华申请劳动仲裁,并没得到想要的结果。2012年8月,她将超市告上法院,要求补发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1181元、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314元、被克扣的工资3600元;解除与超市的劳动关系;支付经济补偿金2400元;支付各项赔偿金共计12848元等。

    一审法院判定:超市向唐小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.8元;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;超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218.76元;驳回唐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    收到唐小华的求助,查看一审判决书后,法律援助律师刘怡信心不大,因为法院采用的证据和援引的法条似乎都没什么问题。但她在法院的庭审笔录上发现了程序上的瑕疵,于是决定帮唐小华提起上诉。

    结果并不尽如人意。2013年9月23日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、维持原判。

    唐小华不服,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。2014年6月16日,重庆市高院认为原判决、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,作出提审的裁定。

    2014年12月19日,重庆市高院作出判决,撤销二审法院判决,并对一审判决进行了部分变更。

    这份判决将一审判决第一项“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.8元”,变更为“支付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期间的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6.78元”,其他均予以维持。

    这个结果让唐小华感到十分意外。从劳动仲裁到一审、二审,再到再审,至此,她手中拿到的已是终审判决。

    主要争议点卡在加班时间的认定上

    作为唐小华的代理律师,刘怡坦言,整个案子最难的部分就是证据的收集。

    “主要争议点卡在加班时间的认定上。”刘怡说。

    超市主张的加班依据是其出具的一份电子考勤表,但唐小华认为,这份电子考勤表漏掉了很多在岗信息。比如,自己被安排到新店帮忙搞促销活动、出差等,并没有被记录在这张表中。

    再比如,唐小华在超市熟食部工作,由于熟食必须当天抓紧售完,到饭点员工轮换吃饭,吃饭时间一般只有半小时,这期间的工作任务由其他人承担,每人的工作任务并未因吃饭而减少。但是,超市主张要扣减1.5~2小时吃饭时间。对此,唐小华认为没有道理。

    对具体上班时间,唐小华主张依据排班表确定,并在法庭上提供了超市熟食部的部分排班表。她认为,从这张排班表可以看出自己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,而打卡机有出现损坏的时候,不能以打卡记录作为认定加班的依据。

 文章标题:一起劳动争议“小案”,当事人跑遍四级法院

内容摘要:一审法院判定:超市向唐小华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6月30日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49.8元;解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 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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